公告事項 |
決標公告 公告日:113/01/30
[機關代碼]A.13.5 [機關名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 [單位名稱]秘書室 [機關地址] 106臺北市 大安區 羅斯福路二段95號3樓 [聯絡人]陳超傑 [聯絡電話] (02) 23680816 #279 [傳真號碼] (02) 23673883 [電子郵件信箱]ccj@sme.gov.tw [標案案號]C31139103 [招標方式]限制性招標(未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 [決標方式]最低標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否 [標案名稱]113年度「加強投資中小企業實施方案投資服務計畫」 [決標資料類別]決標公告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複數決標] 否 [是否共同投標] 否 [是否屬契約變更] 否 [標的分類] <勞務類> 866 與管理顧問有關之服務 [是否屬統包] 否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否 [開標時間] [採購金額] 25,354,000元 [採購金額級距] 巨額 [有無已簽准預期使用情形及效益目標] 有 [傳輸已簽准之內容檔案名稱] 計畫構想書C31139103.pdf [辦理方式] 自辦 [限制性招標依據之法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 [原公告案號]C31129103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否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是 [預算金額] 25,354,000元 [是否訂有底價] 是 [是否受機關補助] 否 [履約地點]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地點(含地區)]臺北市-大安區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是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最新版範本] 是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否 [投標廠商家數]1 [投標廠商1] [廠商代碼]04137154 [廠商名稱]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 [是否得標] 是 [組織型態]其他 [廠商業別]其他 [廠商地址] 100 臺北市 中正區 和平西路一段150號12樓 [廠商電話] (02) 23328558 [決標金額] 25,350,000元 [得標廠商國別]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是否為中小企業] 否 [預估分包予中小企業之金額] 0元 [是否為原住民個人或政府立案之原住民團體] 否 [預計分包予原住民個人或政府立案之原住民團體之金額] 0元 [履約起迄日期]113/01/26 - 113/12/31 [雇用員工總人數是否超過100人] 否 [決標品項數]1 [第1品項] [品項名稱]113年度「加強投資中小企業實施方案投資服務計畫」 [是否以單價及預估需求數量之乘積決定最低標] 否 [得標廠商1] [得標廠商]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 [預估需求數量]1 [得標廠商原始投標金額] 25,354,000元 [決標金額] 25,350,000元 [底價金額] 25,350,000元 [標比大於等於99%之理由] 廠商書面表示減至底價 [標比] 100.0% [原產地國別1]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原產地國別得標金額1] 25,350,000元 [決標公告序號]001 [決標日期]113/01/26 [契約編號]C31139103 [是否刊登公報] 是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1條之1,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 否 [底價金額] 25,350,000元 [底價金額是否公開] 是 [總決標金額] 25,350,000元 [決標金額是否係依預估條件估算之預估金額] 否 [總決標金額是否公開] 是 [是否依採購法第58條規定採次低標或次次低標決標] 否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其他:本案為勞務採購 [履約執行機關代碼]A.13.5 [履約執行機關名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 [採購監辦] 依政府採購法第12條規定,上級機關已訂定授權條件,由機關自行辦理 [授權函文日期及文號]經濟部112年9月15日經總字第11205207680號 [機關主(會)計是否派員監辦] 是 ,實地監辦 [機關有關單位(機關內之政風、監查(察)、督察、檢核或稽核單位)是否派員監辦] 是 ,書面審核 [業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採書面審核監辦核准人職稱姓名]署長何晉滄 [附加說明]本案預算金額為2,535萬4,000元,計費方式分為服務成本加公費法及單價計算法,分別為: 一、有關設置專案辦公室、辦理投資諮詢服務、投資評估作業、投資服務與管理、投後管理與投資相關之其他交辦事項,採服務成本加公費法,預估服務費用為2,335萬4,000元,經議價後決標金額為2,335萬元整。 二、有關本案計畫構想書第2點第1項第3款第4目投審會議辦理,原則至少須達成5場,若超過預設目標,依實際推進到投審會議之投資評估場次給付費用。因該業務性質屬工作範圍及內容明確,可按服務項目之單價計算其總價,故採單價計算法,每場次給付20萬元,並以200萬元為上限,爰依政府採購法第47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訂底價,採核實撥付本項服務費用,並以本案計畫構想書第5點第2項所訂上限金額200萬元照價決標。 故本案總決標金額為2,53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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