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資料 [案號]1100208-001 [公告次數]第1次 [法令依據]促參法 [是否為促參法之重大公共建設]否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否 [案件名稱]林口新創園A6、B5棟及A3展演空間營運移轉案 [主辦機關]經濟部 [主辦機關地址]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 [被授權或受委託機關]被授權 [被授權機關名稱]經濟部中小企業處 [被授權機關地址]臺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95號3樓 [被授權機關依據]經濟部111年03月03日經研字第11100015222號函 [被授權機關事項]依促參法第5條第2項授權辦理可行性評估、先期規劃、訂定公告招商相關文件、辦理公告及甄審、辦理議約、簽約及履約管理事項 [公共建設類別]科技設施-18-2育成中心及其設施 [民間參與方式]OT:民間機構營運政府投資興建完成之建設,營運期間屆滿後,營運權歸還政府。 [辦理公聽會日期]110/08/19 [可行性評估日期]110/12/10 [公共建設計畫之性質、基本規範及範圍] 一、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3條第1項第11款及促參法施行細則第19條第1項第2款所規定之「科技設施」,而得適用促參法及其相關子法,由經濟部擔任本計畫之執行機關,並採促參法第8條第1項第5款之OT方式公開徵求民間機構參與本計畫。 二、本案用地:林口新創園A6、B5棟與A3展演空間公共建設整體計畫所需用地,含公共建設、附屬設施所需用地。總樓地板面積約34,091.46平方公尺,實際面積及範圍以點交現況為準。 [計畫許可年限]15年7個月 [是否容許民間投資附屬事業]否 [區段徵收開發總成本之額度上限] [營運績效補貼方式、上限及調整機制] [申請人之資格條件] 一、以單一申請人方式申請者,申請人應為依我國公司法設立登記之公司,或依法設立之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 二、以合作聯盟方式申請者,合作聯盟之成員指由2家(含)以上、5家(含)以下廠商為限,且其成員應為依我國公司法成立之公司,或依法設立之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且包含1家代表成員與其他一般成員,應分別指明之。於申請階段時,合作聯盟之成員不得變更,且成員不得為本案之其他申請人(單一申請人或合作聯盟申請人之成員)或為其他申請人之協力廠商。本案要求申請人應提供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合作聯盟之每一成員均應提出。 [申請案件之甄審項目及甄審標準]團隊籌組、經營理念、政策配合、申請人及民間機構籌組計畫及實績(20%)、裝修及設備投資計畫(15%)、營運管理(30%)、財務計畫(20%)、創意加值或睦鄰回饋計畫(5%)、簡報及答詢(10%) [有無協商事項]否 [其他] [申請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請逕至財政部促參司民間參與公共建設資訊網站下載 [申請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無 [收受申請文件方式及地點]郵寄或親送至臺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2段95號3樓 [申請保證金]1,800,000元 [是否已於委員成立時公開名單]是 [公開徵求內容涉及重大權益事宜是否得變更]否 [公開徵求內容涉及重大權益事宜是否得變更-變更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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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人]林毅誠 [聯絡人單位]經濟部中小企業處 [聯絡人電話]02-23662381 [聯絡人傳真]02-23673914 [聯絡人Email]yclin3@moea.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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