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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受理本處振興經濟刺激消費優惠措施計畫之申請,歡迎符合資格之行動支付業者及信用卡業者,自即日起至110年9月2日(四)下午5時前檢附提案文件電子檔上傳至 https://5000.cisa.tw (110年8月30日12:00啟用)

發布日期:2021-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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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告受理目的:本處為為協助受疫情影響之內需型產業,活絡經濟、促進商業發展,爰依據行政院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及經濟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之規定,訂定振興優惠措施,透過振興券活絡經濟。

2. 數位振興措施消費累積方式

(1) 回饋機制規劃回饋週期至少一個月回饋一次,且回饋金額為自綁定日起,於數位五倍券使用金額累計期間內之消費金額,每人回饋累計上限新臺幣五千元。

(2) 數位綁定可個人綁定使用或共同綁定使用。

(3) 業者應提供消費者登錄綁定之相關機制及查詢管道,綁定後始累積消費額度及回饋機制。

3. 提案資格如下:

(1) 行動支付業者:

1. 電子支付機構:依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 之規定,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許可,經營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四條第一項及第二項各款業務之機構。

2. 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依法設立之本國公司,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其實體通路之簽約店家行業別五項以上,於營業項目登記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

3. 基層金融機構資訊系統委外共用中心

(2) 信用卡(含金融卡)業務機構:依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 之規定,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許可專營信用卡業務之機構或兼營信用卡業務之銀行、信用合作社或其他機構。

(3) 由提案單位依本作業規範規定單獨提案,不開放共同提案。

4. 提案所需資料

(1)行動支付業者:

應檢具申請書、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及相關資料,於公告受理案件期間,向經濟部中小企業處(以下簡稱本處)提出申請。申請書應包含下列事項:

1.基本資料。

2 現有之簽約店家名冊及會員數之說明。

3 以專屬電子地圖或清單形式呈現回饋店家、通路點資訊之說明。

4 額外提供促進消費機制之具體內容,及創意行銷規劃說明。

5 預估新增合作店家數、交易金額、消費回饋總額及數據估算方式之說明。

(2) 信用卡業務機構:

應檢具申請書、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及相關資料,於公告受理案件期間,向本處提出申請。申請書應包含下列事項:

1 基本資料。

2 額外提供消費回饋機制之具體內容,及創意行銷規劃說明。

5. 促進消費措施之消費限制

推動促進消費措施之消費行為不包含下列項目:

(1) 繳納公用事業水費、電費。

(2) 繳納金融機構或實際從事融資行為營業人之授信本息、費用或信用卡帳款。

(3) 購買或投資股票、公司債、認購(售)權證、受益憑證、保單或其他金融商品。

(4) 繳納罰金、易科罰金、罰鍰、稅捐、行政規費、汽車燃料使用費、勞保費、健保費、國民年金保險費或其他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5) 購買菸品、商品(服務)禮券、現金禮券或儲值交易之行為。

促進消費措施之消費行為包含通訊交易,其企業經營者以本國營業人為限。但經經濟部公告者,不適用之。

6. 收件資訊

(1) 收件截止時程:自即日起至110年9月2日(四)下午5時。

(2) 收件內容:提案申請書電子檔(ODT檔或Word檔、已加蓋公司大小章之PDF檔)、資格證件(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得至經濟部全國工商行政入口網查詢下載 https://findbiz.nat.gov.tw/)

(3) 提案文件注意事項:

1 提案文件使用文字:中文(正體字),但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得使用英文。

2 提案文件之內容涉及智慧財產權歸屬或侵害第三人合法權益時,由提案單位負責處理並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3 本作業規範提案不允許提出替代方案,如提案單位另提送替代方案,則該替代方案本處不予受理。

4 本處審查提案文件時,發現其內容有不明確、不一致或明顯打字錯誤或書寫錯誤之情形者,得通知提案單位說明,以確認其正確之內容,其中屬明顯打字或書寫錯誤,與提案金額無關部分,提案單位得予以用印更正。

5 凡經提送之提案文件,提案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發還、更改、作廢或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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