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公告受理本處振興經濟刺激消費優惠措施計畫之申請,歡迎符合資格之行動支付業者、電子票證業者及信用卡業者,自即日起至109年6月8日(一)下午5時30分前檢附申請函併同計畫書、合法立案證明影本等資料送達本處申請

發布日期:2020-06-02
點閱人次:17525
  1. 公告受理目的:本處為為協助受疫情影響之內需型產業,活絡經濟、促進商業發展,爰依據行政院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及經濟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之規定,訂定振興優惠措施,透過振興券活絡經濟。
  2. 數位振興措施消費累積方式
    1. 業者應提供消費者登錄綁定之相關機制,綁定後始累積消費額度。
    2. 電子票證業者應提供民眾可查詢是否為記名電子票證之方式。
  3. 提案資格如下:
    1. 行動支付業者:依法設立之本國公司或金融機構,包含電子支付機構及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其得使用之通路行業別應超過五項以上:
      1. 電子支付機構:依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之規定,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許可,經營電子支付業務之公司。
      2. 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依法設立之本國公司,且於營業項目登記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
    2. 電子票證發行機構:依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之規定,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許可,經營電子票證業務之機構
    3. 信用卡業務機構:依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之規定,申請設立之信用卡公司、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許可專營信用卡業務之機構或兼營信用卡業務之銀行、信用合作社及其他機構。
    4. 於三年內無欠繳應納稅捐情事。
    5. 由提案單位依本提案辦法規定單獨提案,本計畫不開放共同提案。
  4. 提案所需資料
    1. 行動支付業者、電子票證發行機構:
      應檢具申請書、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及相關資料,於公告受理案件期間,向本部提出申請。前項申請書應包含下列事項:
      1. 1基本資料。
      2. 2現有之簽約店家名冊及會員數之說明。
      3. 3以專屬電子地圖或清單形式呈現回饋店家、通路點資訊之說明。
      4. 4額外提供促進消費機制之具體內容,及創意行銷規劃說明。
      5. 5預估新增合作店家數、交易金額、消費回饋總額及數據估算方式之說明。
    2. 信用卡業務機構:
      應檢具申請書、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及相關資料,於公告受理案件期間,向本部提出申請。前項申請書應包含下列事項:
      1. 1基本資料。
      2. 2額外提供消費回饋機制之具體內容,及創意行銷規劃說明。
  5. 促進消費措施之消費限制
    消費行為限於實體通路,但經營已限定消費日期且無遞延性之藝文、體育及旅遊票券之販售平台不在此限。推動促進消費措施之消費行為不包含下列項目:
    1. 納公用事業水費、電費及其他代收費用之行為。
    2. 繳納金融機構之授信本息、費用或信用卡帳款。
    3. 購買或投資股票、公司債、認購(售)權證、受益憑證、保單或其他金融商品。
    4. 繳納罰金、易科罰金、罰鍰、稅捐、規費、勞保費、健保費、國民年金保險費或其他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5. 作為扣押、抵銷、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6. 購買菸品、商品禮券、現金禮券、儲值交易之行為。
  6. 收件資訊
    1. 收件截止時程:自即日起至109年6月8日(一)下午5時30分
    2. 收件內容:提案計畫書(1式10份)、資格證件,送抵經濟部中小企業處(台北市羅斯福路二段95號3樓),逾時不予受理。(收件時間:週一至週五上班時間,上午9時至中午12時;下午1時30分至下午5時) 
    3. 提案文件注意事項:
      1. 1如以郵寄方式送件,請自行估計郵遞時間,以送達時間為主(非郵寄時間),逾期逾時概不受理。
      2. 2提案文件使用文字:中文(正體字),但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得使用英文。
      3. 3提案文件之內容涉及智慧財產權歸屬及侵害第三人合法權益時,由提案單位負責處理並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4. 4本計畫提案不允許提出替代方案,如提案單位另投寄替代方案,則該替代方案本處不予受理。
      5. 5本處審查提案文件時,發現其內容有不明確、不一致或明顯打字錯誤或書寫錯誤之情形者,得通知提案單位說明,以確認其正確之內容,其中屬明顯打字或書寫錯誤,與提案金額無關部分,提案單位得予以用印更正。
      6. 6凡經投遞之提案文件,提案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發還、更改、作廢或撤銷。
  • 本案如有相關問題,請洽 林毅誠先生 02-23662214,或 李季珩先生 02-23662215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