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補助對象:指為提振商圈發展而設立,並依人民團體法或依直轄市、縣(市)政府自治條例核准立案,且經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函報本部之商圈組織。且最近一年至少召開一次以上之理監事會議或會員大會。
二、補助類型包含商圈發展及環境整備二類:
(一)商圈發展:於指定商圈內,進行商品開發、培能訓練、數位應用及行銷推廣等相關商圈發展工作。類型及補助項目如下:
1、聯合型:2個以上商圈組織共同聯合提出申請,可申請60萬至500萬之補助金額。
2、單一型:由單一商圈組織提出申請,可申請30萬至100萬之補助金額。
3、補助項目:包含特色行銷、培能訓練、商品開發、數位應用等。
(二)環境整備:商圈組織與商圈內業者於指定商圈內共同改善商圈內之環境清潔、衛生、友善服務、特色設施等相關環境整備工作。僅限單一商圈組織提出申請,可申請至多200萬之補助金額,補助項目包含環境美化、公共改善、標示優化、友善措施。
三、審查方式:先進行資格審查,資格審查通過之案件再召開審查會議進行審查,決定補助名單。
四、執行期間:自核定日起至110年3月31日止。
五、受理期間:
第一波:自即日起至109年4月13日。
第二波:自109年4月14日至109年4月30日。
六、申請方式:於指定網站(http://www.smeacommercialdistrict.tw/)線上申請。
七、本案申請如有相關問題,請洽本處蔡小姐(電話02-23662225 )、杜小姐(電話02-23662227)或林先生(電話02-23662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