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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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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加強投資花東地區中小企業服務計畫申請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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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2023-08-28
  • 點閱次數:4279
  • 供稿單位:財務發展組

加強投資花東地區中小企業服務計畫申請須知(原名稱:促進投資花東地區中小企業申請須知,以下簡稱本須知)自一百零九年十月五日公告迄今,對於推動花東地區產業發展具有一定助益。為考量花東地區經濟發展特殊性、在地企業規模與特色以及復甦後疫情時代經濟,為持續加強投資花東地區中小企業實現地區經濟發展,提供持續、穩定與友善投資環境,爰修正本須知,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增訂申請企業消極資格並明文盡職調查條款。(修正規定第五點)

二、修正投資審議委員會委員資格、組成與迴避條款。(修正規定第七點)

三、修正投資審議委員會審查事項與表決數。(修正規定第八點)

四、新增覆審程序作為申請企業之救濟程序。(修正規定第九點)

五、新增明文依持股比例再投資原則與例外。(修正規定第十點)

六、修正激勵措施之約定、履行時點及計算基礎。(修正規定第十三點)

七、修正本須知流程圖。(修正附件一、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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