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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之中小企業以「經常僱用員工數」認定疑義函釋

更新日期:2019-06-04
點閱人次:7363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07月14日
發文字號:中企策字第1040100605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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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有關貴局電郵詢問「中小企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之中小企業以「經常僱用員工數」認定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貴局104年6月11日電郵信件辦理。

二、按貴局研提疑義為依據現行投保實務,一家公司可分數單位投保,尤以設有工廠或分公司者,常以不同證號進行投保,倘公司僅送總公司投保資料,而未檢具工廠或分公司投保資料時,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無從確認所送經常僱用員工人數資料是否齊備。

三、經查工廠及分公司不具獨立法人格,不得為權利義務之主體,故應以總公司名義申請本辦法,其中小企業採「經常僱用員工數」認定亦應比照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營業額」概念,以合併總數認定。

四、為防免總公司為降低員工人數以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規定,刻意漏報分公司或工廠員工人數,依據本處104年6月30日召開之「中小企業法制調和檢討會議」決議:「考量資料庫整合問題短期內不易實行,建議可採切結書方式處理」;爰基於行政效率及資料查證可行性考量,建議宜由提出申請之總公司出具加蓋公司及代表負責人印章之切結書聲明,總公司、分公司或工廠合計之經常僱用員工數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並檢附所屬分公司或工廠之「投保單位人數資料表」影本供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證。

正本:經濟部工業局

副本:經濟部商業司、經濟部技術處、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文化部、交通部、內政部、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財政部賦稅署、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全國青年創業總會、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全國中小企業總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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