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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員工於受訓月份之月薪資總額符合中華民國114年度「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第14級以下,加薪幅度為員工之月薪資總額增加1級以上,且加薪員工人數須為符合月薪資總額條件之受訓員工3成以上。2. 申請補助之員工,於受訓後6個月內若有裁員或資遣之非自願性離職之情事,本署得視情節撤銷或廢止補助處分之一部或全部,並追回已撥付之款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