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可抵減上限:依據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5條規定,中小企業投資於研究發展之支出,得選擇於支出金額15%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或於支出金額10%限度內,抵減自當年度起3年內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不論以上述何種方式抵減,均以不超過該公司或有限合夥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30%為限。
2. 單一企業可申請租稅優惠次數:承上所述,每年度可針對該年度符合規定之研究發展支出申請一次抵減,惟同一事項不得重複享有其他法規之租稅優惠,例如同一研究發展計畫支出不得申請適用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5條又同時申請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
3.可抵減項目:依據中小企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5條規定,抵減項目主要包含以下費用:
(1)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全職人員之薪資。
(2)具完整進、領料紀錄,並能與研究發展計畫及紀錄或報告相互勾稽,專供其研究發展單位研究用之消耗性器材、原料、材料及樣品之費用。
(3)專為研究發展購買或使用之專利權、專用技術及著作權之當年度攤折或支付費用。
(4)專為用於研究發展所購買之專業性或特殊性資料庫、軟體程式及系統之費用。
(5)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全職人員參與研究發展專業知識之教育訓練費用。
4. 需提供的單據:中小企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15條規定,需檢附下列文件:
(1)中小企業之組織系統圖及研究人員名冊。
(2)研究發展單位研究用消耗性器材、原料、材料及樣品之完整進、領料紀錄。
(3)購置或使用專利權、專用技術、著作權、資料庫、軟體程式、系統之契約或證明文件。
(4)研究發展計畫、紀錄或報告。
(5)教育訓練項目明細表、參訓人員名冊及執行情形相關文件。
(6)其他有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