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1.SBIR計畫並非一定得先申請Phase 1計畫後,才能申請Phase 2計畫。如果計畫已符合Phase 2的精神,則可直接申請Phase 2計畫,且申請時需在提案計畫書內容中自述已進行的可行性評估結果,以利委員審查與評估。2.計畫的先期研究(Phase 1)成果請填寫於計畫書格式中(貳、計畫內容與實施方式之(三)可行性分析),並於計畫審查會議時詳加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