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申請計畫中所編列的研發人員,如果勞保投保單位皆為申請廠商之公司(中華民國公司法成立之公司),則基本上都可以申請SBIR計畫,只是仍應以國內之研發人力為原則,且所提計畫之執行場所應於我國管轄區域內。另計畫中之研究成果非經經濟部書面核准,不得於中華民國境外實施,如果計畫完成後欲將研究成果移往大陸地區實施時,應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三十五條及其相關子法,包括『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以及『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等相關法令之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