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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縣市中小企業榮譽指導員(企業服務志工)為無給職,聘期1年。(二)聘期內完成在職教育訓練12小時、服務時數達24小時以上或有具體實質服務績效可茲證明者、熱心積極服務中小企業並經服務中心及協進會肯定與推薦者、無銀行拒絕往來及刑事犯罪紀錄者,經服務中心初複審、中企署決審通過者,始得續任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