榮指員(企業服務志工)係熱心公益並關心地方企業發展、具傳達政令及交換專業經驗能力之人士,需:
(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 具 5 年以上企業經營經驗,且經營良好之企業負責人或經理人。
2. 具 5 年以上專業技術經驗之專任主管人員。
3. 具 5 年以上執業經驗之會計師及律師。
4. 具 5 年以上企業經營管理或專業技術經驗,並自政府機構或公民營企業依規定退休者。
5. 3 年內曾榮獲國家磐石獎、品質獎、創新研究獎、菁英獎、小巨人獎、創業青年楷模(含海外者)之得獎人或得獎企業之負責人,或其推介同公司之經理人。
6. 從事中小企業投融資、經營管理、創業育成、資訊科技應用、政府法規相關議題或有助中小企業發展之相關研究,並獲得 本署碩博士論文獎或其他學術研究獎項,或曾參與產學合作相關計畫,並具立案之大學院校助理教授級以上之現職學術研 究人員。
(二)具志工基礎教育訓練結業證明。
(三)無銀行拒絕往來及刑事犯罪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