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新北市政府、臺中市政府、臺南市政府及桃園市政府辦理公司登記業務
- 核心資源
- 委辦直轄市政府辦理轄區內實收資本額不足五億元之公司登記相關事項
- 計畫內容
- 一、依據公司法第5條第2項規定,委辦六直轄市政府辦理公司登記等相關事項。二、委辦工作範圍為辦理轄區內實收資本總額未達新臺幣5億元之公司登記等相關事項(含公司法第9條、17條、17條之1),與辦理依公司法及企業併購法有關行政配合之公司登記事項,但外國公司之登記、加工出口區、科學工業園區內公司除外。
- 申請條件
- 各直轄市區內實收資本額不足五億元之本國公司之公司負責人或代理人(律師或會計師),受理登記機關為各直轄市政府。
- 主辦單位
- 經濟部商業發展署
- 聯絡人
- 商工行政服務客服
- 聯絡電話
- 02-412-1166
- 執行單位
- 各縣市承辦單位
- 網站連結
- https://gcis.nat.gov.tw/mainNew/subclassNAction.do?method=getFile&pk=20
- 最後更新時間
- 2024-0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