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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科育成中心增改修建營運移轉案(促參案)更正公告

發布日期:2024-09-09
點閱人次:704
標案名稱 南科育成中心增改修建營運移轉案(促參案)更正公告
案號 1130527-003
領標起始日期 2024-09-09
截止收件日期 2024-10-08
公告事項

變更或補充公告事項

變更或補充說明1.修正申請須知之附件八-變動營運權利金標單,原「申請人傳真」重複,並修改為「負責人姓名」。 2.修正申請須知之附件九-申請文件檢核表,刪除審查項目中「財務能力證明文件」與「公司資格文件及其他證明文件」正本份數,以符合申請須知P.18申請應備文件一覽表說明。

基本資料

基本資料
案號1130527-003
公告次數第1次
法令依據促參法
是否為促參法之重大公共建設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
案件名稱南科育成中心增改修建營運移轉案
主辦機關經濟部
主辦機關地址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
被授權或受委託機關被授權
被授權機關名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
被授權機關地址臺北市羅斯福路2段95號3樓
被授權機關依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5條第2項、行政程序法第15條第1項及第3項
被授權機關事項可行性評估、先期規劃、招商準備作業、成立甄審委員會、公開招商、甄審及評決、議約及簽約、監督管理
公共建設類別科技設施-育成中心及其設施
民間參與方式ROT:民間機構投資增建、改建及修建政府現有建設並為營運;營運期間屆滿後,營運權歸還政府。
辦理公聽會日期112/08/21
可行性評估日期113/04/22
公共建設計畫之性質、基本規範及範圍一、 本案概述 (一) 基地位置 南科育成中心位於臺南市新市區南科二路12號。 (二) 委託財產 包含服務大樓及培育大樓兩部分空間,培育大樓共六層樓,提供70間獨立培育室、1間符合FED-Std-209E規範之無塵無菌室、1間公用儀器室、40多項光電與生技儀器設備,且第2、3、5層樓均設置公用會議室;服務大樓除進駐空間外,設有4間可容納40人至155人不等之訓練教室、會議室及大型研討場地。 此外,服務大樓及培育大樓其餘面積尚包括挑高中庭、一般洽談交誼空間、地下停車場及機電、汙水房等空間,委託樓地板面積約為6,845坪(實際樓地板面積以實際點交為主)。 二、 業務營運範圍 (一) 辦理依據 依促參法第8條第1項第4款規定公告徵求民間機構投資增建、改建及修建政府現有建設並為營運本案,由民間機構營運至許可年限屆滿後,將營運權歸還政府之方式進行。 (二) 業務營運範圍 民間機構於委託營運期間內取得委託財產之營運權,於委託營運期間內,由民間機構訂定管理規範並營運。
計畫許可年限6年0個月
是否容許民間投資附屬事業
容許民間投資附屬事業-說明附屬事業之委託經營 1.民間機構應自行營運南科育成中心,惟就附屬設施如停車場或附屬事業如輕食餐飲等,經民間機構以書面申請並經執行機關同意後,得委託分包廠商辦理。民間機構應於營運執行計畫書擬具委託經營計畫報經執行機關核准,其修訂、變更時亦同。 2.除非可歸責於民間機構之事由所致或本案契約另有約定外,民間機構不得更換受託者。民間機構因上開例外事由更換受託者前,應提出更換後受託者之履約實績及營業項目,並經執行機關書面同意後,始得為之。
區段徵收開發總成本之額度上限
營運績效補貼方式、上限及調整機制
申請人之資格條件一、 申請人 (一)申請人之組成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申請參與本案: 1.依我國公司法設立之單一公司、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 2.由兩個以上公司以合作方式組成之合作聯盟。 (二)合作聯盟 1.以合作聯盟方式申請者,各成員應為公司且合作聯盟之成員應分別指明授權代表公司與一般成員,合作聯盟成員中,至少應有一個成員為依我國公司法設立之單一公司。合作聯盟組成成員不得為其他單一公司申請人或為其他合作聯盟之組成成員之一。 2.申請人如以合作聯盟方式參與本案,則須提出「合作聯盟協議書」(附件五)及「合作聯盟授權書」(附件六),其內容應包括各成員間之分工、權利及義務,且協議書有效期間內,合作聯盟各組成員應負共同連帶履行之責任。 3.成員之變更與終止應經執行機關同意。 4.協議書內容變更應經執行機關同意。 5.協議書有效期間應持續至委託營運契約簽訂為止。 二、申請人資格 (一)一般資格 申請人(或其協力廠商)應提出提供企業空間、設備、專業諮詢、技術轉介及營運服務管理等業務,或協助培育從事創新研發及創業發展相關機構之營運實績證明(契約、結案證明、設立登記文件或服務證明等)。申請人如為合作聯盟,至少應有一成員具備前述資格。   (二)財務能力 單一公司申請人、財團法人、社團法人或合作聯盟各成員最近3年內應無退票紀錄或重大喪失債信之情事。
申請案件之甄審項目及甄審標準評審項目與甄審標準 1.申請人組織及實績(配分15分) (1)申請人籌組計畫及組織架構 (2)申請人(或其協力廠商)相關營運實績、履約能力及財務狀況 (3)育成實績、金擘獎或相關得獎紀錄(依113年2月23日公告修正之民間參與公共建設金擘獎頒發作業要點,獎勵期間自得獎名單公布之次年1月1日起,特優獎勵期間三年,優等獎勵期間二年,佳等獎勵期間一年) (4)其他 2.營運計畫(配分30分) (1)營運費率(應含費率訂定與調整、收費方式等) (2)營運策略(應含政府政策之配合及營運方式、提升效益之業務費用規劃等) (3)營運要求(應含育成服務及政策目的、提供進駐企業取得資源管道訊息,辦理進駐企業與南科園區、周邊大廠及潛在創業者之交流活動,辦理顧問諮詢及經驗分享課程活動,協助進駐企業擴展行銷通路等) (4)營運管理制度(應含管理措施、應變計畫等) (5)組織體制(應含組織架構、人員配置、相關經驗等) (6)營運績效(應含招商計畫、招商預期效益等) (7)移轉計畫(應含資產總檢查之辦理期限、檢查標準、費用及移轉範圍等) (8)其他 3.財務計畫(配分20) (1)財源籌措方式(應含資金來源、申貸額度、自籌款可靠性等) (2)各項收入及成本費用分析 (3)預估財務報表(綜合損益表、資產負債表、現金流量表) (4)財務評估計畫(應含償債計畫等) (5)財務指標分析(應含淨現值、報酬率、回收年期及自償能力等) (6)敏感性分析(應含投資成本、營運收入、成本費用等) (7)變動營運權利金繳納計畫(除每年固定營運權利金新臺幣80萬元外,民間機構應依所提財務計畫之預估營運收入,按附件八變動營運權利金報價單之變動營運權利金百分比計算之) (8)風險分析(應對資金、財務、政策、法令及其他可能影響因素之評估,及風險承擔能力與因應方式等) (9)保險計畫(應詳列保險項目及投保金額等) (10)其他 4.建築設備及裝修計畫(配分15分) (1)建築設備及裝修計畫及金額(含期初及期中增置投資項目之裝修計畫,其投資項目、期程及最低金額等請詳契約草案第貳章二、(二) 6) (2)其他 5.創新、回饋及睦鄰計畫(配分10分) (1)有助於培育中小及新創企業之創意加值或創新作法 (2)社會責任、社區營造及睦鄰計畫 (3)其他跨域加值或公益回饋計畫 (4)其他 6.簡報及回覆答詢(配分10分)
有無協商事項
其他資格審查日期:113年10月9日(星期三)上午10時,資格審查地點:本署第八會議室
申請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秘書室(地址:臺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95號3樓)
申請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0元
收受申請文件方式及地點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秘書室(地址:臺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95號3樓)
申請保證金
是否已於委員成立時公開名單
公開徵求內容涉及重大權益事宜是否得變更
公開徵求內容涉及重大權益事宜是否得變更-變更程序
公告附加說明 資格審查日期:113年10月9日(星期三)上午10時 資格審查地點:本署第八會議室 本案聯絡人資料: 聯絡人:吳政慶 聯絡人單位: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新創育成組 聯絡人電話:02-2366-2254 聯絡人傳真:02-2367-3914 聯絡人Email:zqwu@sme.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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