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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須知9月13日修訂公告-114年度中小及新創企業創育機構發展計畫

發布日期:2024-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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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透過補(捐)助中小企業創育機構,協助新創及中小企業鏈結產業資源並創造市場商機;另藉由驅動大企業外部創新,以促進新興產業快速發展,帶動產業轉型升級。
二、補助對象及申請資格
本計畫補(捐)助對象為依法設立之公司、法人機構及大專校院,補(捐)助對象及資格條件如下:
(一) 產業加速器(IAP):
匯聚特定主題產業資源並具投資基金(自有或連結),協助中小及新創企業成長與創造市場商機之依法設立之公司、財團法人、大專校院。
 (二)高齡產業新創加速器(ATAP):(僅受理獲113年度高齡產業新創加速器補助之執行單位延續申請)
匯聚高齡產業資源並具投資基金(自有或連結),協助中小及新創企業成長與創造市場商機之依法設立之公司、財團法人、大專校院,並自有或連結高齡產業相關驗證場域。
 (三)企業加速器(CAP):
1.具培育能量、領投新創,依法設立之公司,並符合實收資本額超過新臺幣1億元且經常僱用員工數200人以上之企業為申請單位者,若申請單位為中小企業且為前述企業之子公司或關係企業,則須與「有控制與從屬關係之公司」共同簽訂「關係企業切結書」;或為實收資本額超過1億元,上市或上櫃且於公開市場進行交易者。
2.申請單位可結盟創育機構以協作單位申請之,其協作單位之創育機構得同時申請「高齡產業新創加速器」或「產業加速器」,且績效成果不得重複;同一協作單位當年度至多以2模組為上限。
3.申請單位計畫主持人須由主導單位主管層級以上之管理者擔任(協作單位不得擔任計畫主持人或協同主持人)。
 (四) 申請單位可依其資源及能量採「個別申請」或可由具不同專長之單位「聯合申請」,如為2單位以上之聯合提案,須由其中一家擔任主導單位提出申請。
(五) 同一年度之同一申請單位,不得與其他模組重複提案,亦不得以「聯合申請」於同一模組或其他模組重複提案。已取得前一年「113年度中小企業創育機構發展計畫」補助延續案資格者,不得申請新案補助。如欲申請新一年度加速器補助,則須放棄延續案資格。 
(六) 申請單位應具備獨立之法人格且不得為陸資投資企業 ,且非屬銀行拒絕往來戶、公司淨值(股東權益)須為正值。
(七) 計畫投入人力未同時執行其他政府單位育成補(捐)助計畫、育成加速器計畫(如臺北市產業發展創新育成暨天使投資補助等)者。
三、補(捐)助額度及經費編列原則
(一)補(捐)助額度
1.產業加速器:定額250萬/年
2.企業加速器:定額700萬元/年
3.高齡產業新創加速器(僅受理延續案):定額500萬/年
(二)經費編列原則
1. 每一申請案之總經費分為政府補(捐)助款及自籌款二項,政府補(捐)助款占計畫總經費及實際支出比率,以不超過 50%為原則。
2. 參與企業加速器之協作創育機構,與申請單位之經費分配以不超過政府補(捐)助款總額 50%為原則。
    •  中小及新創企業創育機構績效指標調整
(一) 高齡產業新創加速器:刪除「5.提供社會回饋機制1式」指標。
(二)企業加速器:指標「6.協助培育新創企業誘發投增資金額至少新臺幣 2,300 萬元」及「7.協助培育新創企業取得訂單金額至少新臺幣 2,700 萬元」合併調整為「6.協助培育新創企業誘發投增資或取得訂單金額至少新臺幣 5,000 萬元」指標。
**重要提醒:原已提送之申請單位可修改申請計畫書,其餘修正處請見申請須知及申請計畫書黃底。**
    • 計畫審查方式:依據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補(捐)助中小及新創企業創育機構作業要點第六、七點辦理。
    • 詳細計畫公告與申請資訊請至https://reurl.cc/WxZvZx
    • 申請截止期限及服務窗口
(一)申請截止期限:自公告日起至113年10月4日(星期五)17:00前完成送件作業(以線上申請平臺收訖時間戳記為準)。
(二)服務窗口:創育機構協調中心(中國文化大學專案研發中心)電話:(02)7756-6176#7265梁小姐、7262劉小姐、7264陳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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